面对来势汹汹的资本“野蛮人”,上市公司当家人心中都恨不得能将公司51%的股份全部回购到自己名下。不论是作为进攻者的投资人,还是防守方的公司当家人,举牌和反举牌之战最根本的就是谁能争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投资人只要实际支配公司30%股份,就可以获得公司的决策权,也就是实现对公司的收购。在一些股份十分分散的企业,甚至不需要到达30%。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要是能将这30%的股权控制到自己手中,这场股权攻防战就有了希望。那么,上市公司能否回购自己公司的股权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回购股权,但不能超越法律范围作出有关回购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除四种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即,
1、减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奖励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关于合并分立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回购的。
其中前三项要经股东大会决议,第1项减资要在十天内注销;第2、4项要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第3项不得超已发行股份的5%,并在一年内转让。
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结果,要么转让,要么注销。转让行为导致的是该股份仍有相应实体承接股权,注销行为导致的是公司相应资本额减少、公司规模变小、偿债能力变弱。超出上述4种方式的回购,将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定为抽逃,且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相应股东会决议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